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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2017-06-15 16:57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市质监局相关科室、各县区质量**监督局:
        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组织机构代码的广泛应用,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铜川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是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全国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具有终身不变性、唯一性、准确性等特点,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推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共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要求单位提供由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下简称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已**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缺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信息的,应要求单位提供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进行住房公积金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信息补录登记工作,该项工作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三、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新**和信息补录登记时,应查验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性,对未年检证书、过期证书和不能提供机构代码证的,应要求到质量**监督部门**代码相关手续。依据机构代码证**载的内容,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相关信息档案,在查验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表。
        四、质量**监督部门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年检、变更和换证时,应要求单位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表后,再予以**。
        五、市县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每月进行一次数据**,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将双方共享数据向第三方提供,以保证国家基础信息的数据安全。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铜川市质量**监督局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